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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侯武通与牛程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武通,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程举,女,汉族,住孟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再审申请人侯武通因与被申请人牛程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武通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合法。补课情况不清,洛阳学吧教育咨询公司的证明及课时日跟进表不能反映补课的真实性,该公司是教育咨询公司不一定具备补课资质,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学费超出法定课时的一倍。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补课费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支持补课费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侯武通投有交强险,即使支持补课费,也不应在限额内判予车主赔偿。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牛程举提交意见称:交通事故发生时,正是高二升高三的关键时刻,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学费补课费有充分证据,应当由侯武通承担。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应当驳回侯武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牛程举锁骨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受伤后不能正常到校上课。而此时,正值牛程举高二升高三的关键时刻,洛阳外语学校、洛阳学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发票能够证明牛程举因事故误课、补课及支付补课费用的事实,侯武通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否定该事实。涉案肇事豫C9W5**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列举了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故二审判决认定补课费不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并无不当。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涉案交通事故,侯武通、牛程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二审判决侯武通对牛程举的误学补课费承担50%的责任亦无不当。综上,侯武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武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