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三元制版厂、周建高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24号申请人靖江市三元制版厂,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季市镇三元桥南首。代表人周建高,该厂负责人。申请人靖江市三元制版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33730,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超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益联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三元制版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