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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岐,吴广园,梁恩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9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岐,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坊1号西楼6号。被执行人吴广园,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庄村二组村民,现服刑于陕西省西安监狱。被执行人梁恩奇,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半坡村三组村民,住该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惠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广园、梁恩奇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470元,共计305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广园现在监狱服刑,其无给付案件款能力,并查明被执行人梁恩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5470元均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