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舒萍与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02-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萍,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02-2号原告:舒萍,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金,董事长。被告: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金,董事长。被告:朱厚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萍诉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金佳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厚金价值6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本人与唐明的共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萍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唐明与舒萍的共有房产(房屋坐落: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权证字号:合庐字第8130××号、合庐字第8130××号,建筑面积:1081.74㎡),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