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勤与胡秀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勤,胡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董勤。被执行人:胡秀娟。申请执行人董勤与被执行人胡秀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胡秀娟的身份证号码与民事判决书中列明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胡秀娟的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勤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