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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澄湖路888号恒润国际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文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