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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明平与王明栋、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平,王明栋,宋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明平。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栋,成年。被告:宋志国,成年,沂源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平诉被告王明栋、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平撤回对被告王明栋、宋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吉禄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