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明平与王明栋、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平,王明栋,宋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明平。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栋,成年。被告:宋志国,成年,沂源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平诉被告王明栋、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平撤回对被告王明栋、宋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吉禄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