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聪亮与被告王世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亮,王世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07号原告:李聪亮。委托代理人:陆娜。被告:王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亮与被告王世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聪亮撤回对被告王世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