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圣亮与山水水泥机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张圣亮,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委托代理人赵宝圣,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山水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圣亮起诉被告济南山水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张圣亮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济南山水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原告张圣亮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可进行核实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圣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