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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宏力输送设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琪江运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宏力输送设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西安潜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琪江运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自贡市宏力输送设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理,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经理。被告自贡市琪江运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兰琪江,总经理。原告自贡市宏力输送设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诉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自贡市琪江运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喻婷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明理、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诉称: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欠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设备款67000元,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将其对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并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但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债权转让款。故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67000元;2.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辩称:债权转让是事实,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欠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67000元货款,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又欠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货款,就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意见。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两份,拟证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与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事实,;2.付款凭证两组、发票一份,拟证明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在付款后,还欠67000元没有支付,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又欠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6万多的货款;3.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一份、邮政快递单一份,拟证明本案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并通知了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庭审质证,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对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举示的证据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向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购买胶带机、输送机等共计五台,合同总价款为29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向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发货,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共计向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支付了223000元,尚余67000元未支付,同时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向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开具了29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5月10日,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进行对账,确认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欠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货款78600元。2015年1月30日,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将其对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享有的67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并于2015年2月2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通知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要求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三日内向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未按通知支付债权转让款,故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67000元,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与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及时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给了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已签收,则《债权转让协议》即对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生效,则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公司应向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支付67000元债权转让款。同时,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债权转让协议订立三日内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未收到债权转让款,有权向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未收到债权转让款,则原告自贡市宏力设备公司要求被告自贡市琪江运机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宏力输送设备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67000元;二、被告自贡市琪江运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428元,由被告西安潜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琪江运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户,开户行:建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10151061860824103500900003)。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