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邱松宝、詹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邱松宝,詹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法定代表人陈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甜,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松宝,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詹丽英,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松宝、詹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