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白飞跃诉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飞跃,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白飞跃,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7231-4。法定代表人王跃飞,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飞跃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乔宏刚、代理审判员单志敏、人民陪审员铁木尔巴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飞跃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乔 宏 刚代理审判员 单 志 敏人民陪审员 铁木尔巴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吉 仁 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