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钧与龙皓波、胡晶晶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钧,龙皓波,胡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郭钧,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龙皓波,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胡晶晶,女,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钧与被申请人龙皓波、胡晶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郭钧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晶晶名下17,000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晶晶在桂东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贤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