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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江南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张家港江南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华达路82号。法定代表人郑鸿洛,董事长。被告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法定代表人张座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江南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延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江南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