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福东诉被告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东,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张福东,男,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班吉塔镇棉花地村。法定代表人高立志,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福东诉被告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00元,减半收取702.00元,由原告张福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