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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福东诉被告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东,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张福东,男,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班吉塔镇棉花地村。法定代表人高立志,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福东诉被告凌海玉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00元,减半收取702.00元,由原告张福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