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金联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金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罪犯潘金联,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云城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金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金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潘金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金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部分罚金117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金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金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