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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利浩与赵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利浩,赵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于利浩,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浩诉被告赵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利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利浩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予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