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利浩与赵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利浩,赵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于利浩,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浩诉被告赵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利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利浩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予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