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勤与被告高兴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勤,高兴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50号原告张俊勤。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勤诉被告高兴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张俊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晶晶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