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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术春与被执行人景伟、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术春,景伟,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术春,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景伟,46岁,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樊平,44岁,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杨术春与被执行人景伟、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景伟、樊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术春欠款本金936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且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