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雪、张秀云与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雪,张秀云,王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雪,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秀云,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姜彦,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荣,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再审申请人陈雪、张秀云因与被申请人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四终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雪、张秀云申请再审称:1、陈雪、张秀云向王玉荣借款45万元,于2012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汇至张秀云名下。2012年12月14日,张秀云将45万元欠款及6000元感谢费以转账形式汇给王玉荣。二审法院认定陈雪、张秀云20**年10月22日三笔借款其中的20万元未予偿还,并判决陈雪、张秀云偿还本金及利息246001.97元错误。2、王玉荣在起诉状中称陈雪补打三笔欠款45万元中的其中一笔20万元,事实上陈雪、张秀云不欠王玉荣45万元借款中的20万元,是此后陈雪单独向王玉荣借的20万元,该20万元欠款和王玉荣的诉讼请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判决陈雪、张秀云偿还王玉荣45万元借款中的20万元及利息,造成王玉荣多得20余万元不当得利款,请求驳回王玉荣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雪、张秀云与王玉荣的债权债务问题,王玉荣承认2013年1月13日陈雪所打20万元欠条中的款项已偿还,现双方仅剩一笔20万元的欠款。陈雪、张秀云也承认欠款20万元并同意偿还,故不存在陈雪、张秀云主张的可能偿还另一笔20万元的情况。故再审申请人陈雪、张秀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雪、张秀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晓曼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