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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谢天贤,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