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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连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连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韩万安。被执行人: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连本。被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被执行人:李连本,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繁昌县恒鑫木业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连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查封的财产已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至今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