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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宋某乙与宋某甲、宋某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宋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蚊咀后屯***号26。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诉人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男,193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蚊咀后屯***号2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丙,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山头村曲山头屯20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丁,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薛圈西屯14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戊,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老古林村郑平房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己,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花园口���济区明阳街道大崔村友谊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庚,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老古林村西李屯。身份证号码:2102531953********。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宋某庚、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春梅,被上诉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宋某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上诉人宋某甲承担。审判长  姜开伦审判员  缪 明审判员  姜世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