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南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贺阿林与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杨锁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阿林,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杨锁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南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贺阿林。委托代理��刘刚平,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汤桥集镇上桥路35号。负责人江建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锁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阿林诉被告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溧阳市银建机械配件厂申请追加杨锁银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贺阿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贺阿林负担。审 判 长 周 忠 明代理审判员 葛 雪 萍人民陪审员 朱 全 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