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巧(绰号“阿巧”、“巧古”),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周,男。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巧及其辩护人陈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巧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河源市区某住处以手机上网的方式,成为QQ昵称为“精工出品”、QQ号为173****534的卖家销售枪支配件的代理人,并通过互联网向沈某某等26名买家销售气枪消音器、瞄准镜、气枪支架、气枪过桥、气枪握把、气枪枪管、高压气阀、气瓶、扳机、击锤等枪支零配件共84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巧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他人非法贩卖枪支配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巧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销售的枪支配件数量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非专职从事非法买卖枪支,主观恶意较小;此外,被告人李某巧现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又有怀孕的妻子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巧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河源市黄子洞新塘拆迁安置点的住处以手机上网的方式,通过互联网销售气枪配件。被告人李某巧先是通过某打猎论坛认识了QQ昵称为“精工出品”的销售枪支的卖家,并成为该卖家销售枪支配件的代理人,之后通过中华打猎论坛、千秋狩猎论坛等网站、自己的QQ空间(QQ号为137***686,昵称为“精工消”)以及各类QQ群等途径发布枪支零配件的图片、文字等宣传信息以吸引买家,并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精工配件99”的店铺。买家浏览到枪支配件并有意购买时就通过QQ等方式与被告人李某巧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交易的价格及配件种类时就通过淘宝交易(拍下被告人李某巧在淘宝网上挂售的“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或“铅材固定环前堵”的物品完成付款)或“先款”(把钱直接转入被告人李某巧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完成付款。买家付款后,被告人李某巧便把买家的收货信息发给其上家“精工出品”,其上家则通过物流快递发货给全国各地的买家。最后,被告人李某巧把一定数量的货款汇给上家,从中赚取差额利润。被告人李某巧通过以上方式贩卖的枪支配件种类有气枪消音器、瞄准镜、支架、过桥、握把、枪管、高压气阀、气瓶、扳机、击锤等枪支零配件共83件。其中贩卖给广东梅州的沈某某堵头、固定环、调节器、弹簧、击锤、过桥、扳机、握把共8件气枪配件;贩卖给广东梅州的徐某某一个气枪瞄准镜、两条弹簧;贩卖给广东梅州的罗某某一个气枪消音器;贩卖给广东梅州的肖某某一个气枪瞄准镜和一个消音器;贩卖给广东梅州的赖某某一个气枪过桥;贩卖给广东清远的禤某某一个气枪底座、一个气枪弹簧、一个扳机、一个固定环;贩卖给广东清远的张某文一个固定枪管的铝合金配件;贩卖给湖南郴州的雷某某一个消音器;贩卖给广东英德的付某某一个气枪气瓶;贩卖给广东惠州的周某某三个气枪前堵;贩卖给广东清远的陈某明一个气枪瞄准镜;贩卖给广东东莞的胡某某一个瞄准镜、一个消音器、一个红外线装置、一个过桥、一个调节环、一个击锤、一个固定环、一个前堵、一个弹簧;贩卖给广东汕头的詹某某一个气枪枪管;贩卖给广东汕头的林某某一个过桥;贩卖给广东东莞的黄某某一个消音器、两个握把、两条弹簧、一个扳机、一个前堵、一个过桥、一个击锤、一个调节器、一个固定环、一个护把;贩卖给广东东莞的黎某某两个消音器、两个握把、一个扳机、一个弹簧、一个前堵、一个过桥、一个击锤、一个调节器、两个固定环、一个护把;贩卖给广东汕头的谢某某三个气枪消音器;贩卖给湖南岳阳的宋某一个气枪消音器、一个固定环、一个扳机、一个进气嘴;贩卖给广东汕头的李某龙一个气枪固定环、一个前堵;贩卖给广东河源的吴某某一个气枪瞄准镜;贩卖给广东佛冈的张某福两个过桥、一个消音器、一个脚架;贩卖给湖北宜昌的汤某一个消音器;贩卖给江苏泰兴的张某一个高压气瓶、一个气阀;贩卖给杭州萧山的陈某华一个气枪底座;贩卖给重庆市云阳县的段某军一个气枪枪身;贩卖给湖南岳阳的雷某一个过桥、一个“Z阀”。201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黄子洞新塘拆迁安置点将被告人李某巧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他在“中华打猎论坛”找到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坛主并问那坛主有无气枪配件买,那坛主说有。谈好价钱后,那坛主让他拍下淘宝网上其挂售的相应数量的“油封密圈”产品进行付款。他跟“精工配件99”购买了堵头、固定环、调节器、弹簧、击锤、过桥、扳机、握把共8件气枪配件,一共600元。(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他在淘宝网找到一家叫“精工配件99”的商店购买了一个气枪瞄准镜、两条气枪弹簧和100多个密封圈,总共530元。对方在淘宝网上叫他拍下的产品叫“油封密圈”,每个10元。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了一个气枪的消音器。对方让他拍下“油封密圈”进行付款。(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和9月,他在网上从QQ昵称叫“精工配件”、QQ号码是137***686的卖家那里先后买了一个气枪瞄准镜和一个消音器用来组装气枪,共用去600元。这个卖家的空间放有很多气枪配件的图片,他看中后就在淘宝网拍下“油封密圈”的产品进行付款。5、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名叫“精工配件99”的网店买过一个气枪配件过桥,价格100元,通过拍下网店里叫“油封密圈”的产品进行付款。(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6、证人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八九月份至12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名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买过几次气枪配件,包括气枪座子、气枪弹簧、扳机、固定环。先前是拍对方店里的“铅材固定环前堵”进行付款,之后是拍对方店里的“油封密圈”进行付款。(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7、证人张某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在QQ上跟一个卖家联系购买过一个“秃鹰”气枪的配件,就是固定枪管的铝合金,对方发淘宝网的链接给他付款,打开链接显示是“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用去300元。8、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他在淘宝网弹出的广告里看到气枪消音器的图片,就联系卖家并叫他卖一个消音器给他,对方就发一个“油封密圈”的淘宝网链接给他进行付款。卖家名字叫“精工配件99”。(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9、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至5月份,他帮朋友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个气枪的气瓶和气阀,气瓶是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的,对方发一个“油封密圈”的链接叫他付款。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了三个气枪前堵。11、证人陈某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三四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精工配件99”的卖家买过一个气枪的瞄准镜。对方发一个“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的链接叫他付款。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七八月份,他开始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气枪配件,那个卖家的QQ昵称是“精工配件”。他陆续向那个卖家购买了瞄准镜、消音器、红外线装置、过桥、调节环、击锤、固定环、前堵、弹簧等配件。对方是发一个叫“油封密圈”的淘宝链接叫他付款的。(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13、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他在淘宝网上帮朋友购买过一个气枪的枪管,是跟名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的。1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二三月份,他开始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其中跟“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了一个油封过桥。对方是发“油封密圈”的淘宝链接给他付款的。(附淘宝交易订单截图及实物图)1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他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组装枪支,其中跟QQ昵称为“精工配件”、QQ号为137***686的卖家购买了消音器、两个气枪握把、两条弹簧、扳机、前堵、过桥、击锤、调节器、固定环、护把,花了900元。对方是发“油封密圈”的淘宝链接叫他付款的。16、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开始,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QQ号为137***686、昵称为“精工消”的卖家购买过气枪配件,分别是两个消音器、两个握把、一个扳机、一个弹簧、一个前堵、一个过桥、一个击锤、一个调节器、两个固定环、一个护把。这些东西是分三次购买的。他叫朋友潘某权帮他通过支付宝付款。(附实物图片及潘某权证实其帮黎某某在淘宝网上付款的证言)1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至10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QQ昵称是“精工消”的卖家购买过三个气枪消音器,对方是发“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的淘宝链接叫他付款的。1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气枪的消音器、固定环、扳机、进气嘴等配件。对方的QQ号是137***686,昵称是“精工消”,是发“油封密圈”的淘宝链接叫他付款的。19、证人李某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至9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一个气枪的“内脏”,即枪管的固定环和前堵。对方叫他直接在店里拍下“铅材固定环前堵”进行付款,用去200元。2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一个气枪的瞄准器。对方是发一个“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的淘宝链接给他付款的,共用去400元。21、证人张某福的证言,证实2014年八九月份,他在淘宝网上跟一个“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气枪配件。第一次购买了两个集弹器,第二次购买了两个油封过桥、一个消音器及一个脚架。他是通过拍下对方网店里叫“油封密圈”的东西付款的。(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22、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他通过淘宝交易的方式跟名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一个秃鹰气枪的消声器。对方是发“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的链接给他付款的。(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2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他在“中华打猎论坛”认识了一个叫“精工消”的人,他店里有很多气枪配件的相片。2014年3月3日,他向“精工消”购买了气枪的高压气瓶、气枪气阀,通过支付宝付了500元。“精工消”在淘宝网上叫“精工配件99”,对方发给他的链接叫“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24、证人陈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他在淘宝网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一个气枪的底座,是拍对方店里的“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的物品付款的,共260元。(附淘宝网交易订单截图)25、证人段某军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他在网上跟一个叫“精工配件99”的卖家购买过一个气枪枪身,大概55厘米长。对方发的付款商品链接是“油封密圈10元12个起拍”,共用去1000元。(附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及枪身照片)26、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七八月份,他姨夫叫他在淘宝网上帮忙购买气枪配件,他就向一个QQ号为137***686、昵称为“精工消”的卖家购买了“Z阀”和过挢。27、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的事实。2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巧在河源市黄子洞新塘拆迁安置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巧的身份情况。30、前科劣迹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巧无违法犯罪记录。3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徐某某、罗某某等买家处扣押的气枪配件。32、枪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追回被告人李某巧所售卖的枪支零部件物品48件均为仿美式“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缴获的弹形物品145枚,均为直径5.5mm铅弹。3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巧家中搜查出苹果5S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二台、银行卡二张并扣押。34、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及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配件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巧与买家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及淘宝网枪支配件的交易订单情况,被告人李某巧还将气枪配件的图片放在其QQ空间相册里。35、光盘一个,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巧非法买卖枪支的淘宝交易记录、与买家的QQ聊天记录、QQ空间的气枪配件图片刻录成光盘并随案移送。36、被告人李某巧的供述,证实他从2013年6月份开始用QQ、淘宝网贩卖枪支配件。他的QQ号是137***686,昵称是“精工消”,淘宝网账户名为“精工配件99”,平时通过手机上网买卖气枪配件。他是帮QQ名叫“精工出品”(另一个QQ名叫“精品光学”)的上家做代理的。他先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随便拿张物品的图片上架,之后在QQ群里发气枪配件的广告,感兴趣的买家就会加他QQ,谈好配件的型号、价格及数量后,买家就会拍下他在淘宝网上架的物品并付与配件相等的价钱,他再把买家的信息发给上家,上家用快递将配件发货给买家,他再将钱用支付宝转账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另一种交易方式叫“先款”,即买家先把钱打入他的账户,收到钱后他就通知上家发货并把钱转过去。2013年至今,他贩卖的枪支配件大部分都是气枪消音器、气枪燕尾、瞄准器等,获利两三万元。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龙川县细坳镇半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巧在其村无违法行为,表现良好。2、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新塘村村民委员会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巧在现居住地表现良好,从2012年开始一直从事瓷片经销业务,婚生两女,现其妻又有身孕。3、户口簿及结婚证,证实被告人李某巧的家庭情况。4、河源市东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证实被告人李某巧妻子现怀有身孕。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辩证,且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巧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他人非法贩卖枪支配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巧非法买卖枪支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李某巧贩卖了84件枪支零配件不准确。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表明,被告人李某巧只贩卖了一个气瓶给付某某,故被告人李某巧贩卖的枪支零配件总数量应认定为83件。鉴于被告人李某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悔罪表现较好,且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道雄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人民陪审员 徐南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