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晓雯与洛南县城关镇王院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雯,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九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杜晓雯。被告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九组。代表人杜安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雯与被告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杜晓雯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