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委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纯斌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斌,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5)双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刘纯斌,男,1936年2月2日出生。赔偿义务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阳光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占林,院长。赔偿请求人刘纯斌申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尖山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刘纯斌诉称,赔偿请求人妻子曲桂芹患有精神病,尖山区法院在审理曲桂芹诉双鸭山市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期间,违法传唤患有精神病的曲桂芹开庭,没有让刘纯斌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同时对曲桂芹刑讯逼供,枉法判决,侵犯了曲桂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曲桂芹已于2002年1月4日死亡,因此要求尖山区法院赔偿设备款、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4109798元。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刘纯斌妻子曲桂芹诉双鸭山市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00年1月9日向尖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尖山区法院于4月11日制作开庭传票,并通知曲桂芹的委托代理人刘纯斌到法院领取。刘纯斌诉称,其已于2014年9月17日向尖山区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尖山区法院未予出据收条。其妻曲桂芹被刑讯逼供后脸部有伤,提供了曲桂芹照片复印件一张,但未提供照片原件。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刘纯斌在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未能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申请赔偿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刘纯斌的赔偿请求。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