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孔广尧与邹城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广尧。委托代理人:张开贞,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计山,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淑专,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照明。再审申请人孔广尧因与被申请人邹城市人民医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广尧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工程量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工程量。二、被申请人提交的2006年5月16日由孙光尧签字的零活已清算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伪造的。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邹城市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二、原邹城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相关人员在2006年4月19日发票上注明的应付金额及签字与孙广饶签署结算单的日期一致,印证了双方于2006年5月16日核算确认零活工程款的事实,孙广饶称2006年11月28日其签字的零活已清算的证据是伪造的,不是事实。三、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且被申请人支付了一、二审诉讼费和利息。请求依法驳回孙广饶的再审申请。本院另查明,2014年9月1日邹城市红十字急救中心并入邹城市人民医院,邹城市人民医院和孙广饶对本案被申请人诉讼主体变更为邹城市人民医院无异议。本院认为:孙广饶主张2006年5月16日由其签字的零活已清算的证据是伪造的,“自签字之日起,以前的公、私零活及工程均已全部结清”字样是闫业东自己后加上去的,但孙广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该主张,且没有证据证明除该结算单中的11523元工程款未结清外,被申请人尚欠其其他工程款。孙广饶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一份内容为“邹城市急救中心工地刘西会王夫科二本记录工程量零活维修有干活记录29页以鉴定为准,以前都没有结算2003年1.28号,2006年12月28号孙广饶”的一份书证作为新证据,孙广饶主张该证明上有原邹城市红十字急救中心负责人闫业东签字认可,可以证明涉案工程部分零活没有结算。2015年4月2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邹城市人民医院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闫业东的签字是伪造的,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孙广饶在原一、二审中从没有主张过有该份证据,邹城市人民医院主张闫业东的签名是虚假的,因此该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规定的“新的证据”情形,且与2006年5月16日的结算证据相互矛盾。综上,孙广饶关于新证据以及定案证据是伪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孙广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广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