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李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199号原告王金成,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63********,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包家屯乡前辛秋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董大勇,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和,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52********,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包家屯乡前辛秋村*组***号。原告王金成与被告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金成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