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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柳志伟与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志伟,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柳志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慧柳。被告戴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伟诉被告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志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柳志伟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