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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盘锦龙威运输有限公司诉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龙威运输有限公司,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龙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李阳社区。法定代表人张荣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法定代表人赵世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龙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