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应孔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7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应孔,女,193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应孔诉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应孔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学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