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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应孔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7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应孔,女,193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应孔诉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应孔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学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