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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发展协会与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发展协会。被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发展协会与被执行人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511.2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45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某某银行无存款,并核查车辆、住房、工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12月10日前由被执行人石某某一次性付清下剩执行款8011.20元。申请执行费8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石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正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