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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包庆海与包中义、赵建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海,包中义,赵建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包庆海,男,1979年4月28日生,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石俊生,男,63岁,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包中义,男,66岁,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赵建才,男,年龄不祥,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庆海诉被告包中义、赵建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包庆海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