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丙强、齐素勤、刘自创、刘守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丙强,齐素勤,刘自创,刘守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9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丙强,男,1971年12月5日生。被告齐素勤,女,1971年3月19日生。被告刘自创,男,1974年9月17日生。被告刘守战,男,1972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丙强、齐素勤、刘自创、刘守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丙强、齐素勤、刘自创、刘守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