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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廖泽均与蔡清民、林英载、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均,蔡清民,林英载,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廖泽均,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荞子坡村六社111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被告蔡清民,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被告林英载,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桂洋镇。被告郑军,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委托代理人董荣华,福建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湖街体育中心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382214-4。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江、汪国栋,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泽均与被告蔡清民、林英载、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泽均于2015年5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泽均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告廖泽均负担。审判员  高清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雅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