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477号原告:余某,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