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舒逵生与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舒某某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125号。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法务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