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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镇江智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智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镇江智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77号7幢。法定代表人陈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塘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智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智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