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明亮与李西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79号原告高明亮,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李西召,男,1983年1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亮与被告李西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一元由原告高明亮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