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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易徐抢劫罪,易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23号罪犯易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易徐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易徐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易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易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易徐获得奖励分119.5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4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判员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   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