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营、王艳红、刘延龙、齐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营,王艳红,刘延龙,齐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94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营,男,1962年8月9日生。被告王艳红,女,1968年3月26日生。被告刘延龙,男,1986年2月21日生。被告齐高伟,男,1983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军营、王艳红、刘延龙、齐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军营、王艳红、刘延龙、齐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