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绍杰、陈林与申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杰,陈林,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赤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赵绍杰,干部。申请执行人陈林,离休干部。被执行人申贵,离休教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申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申贵已于2015年5月26日履行了部分义务,其余债务申请执行人赵绍杰与被执行人申贵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贵虽然有工资收入,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赤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申贵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按原判决书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乔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