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泽毅与吴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毅,吴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何泽毅,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华、廖国齐,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国,男,生于198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何泽毅与被告吴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电话联系也无法送达,另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黔江区烟厂送达未果。经本院告知,原告何泽毅仍不能提供被告吴建国的其他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吴建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泽毅的起诉。原告何泽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