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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花芝与王伟、李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花芝,王伟,李刚,孙建平,纪雨彤,李美玉,徐辛,徐桂昌,徐亚琴,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马花芝。委托代理人张玉娥。被告王伟。委托代理人贾兴华、邹丽丽,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被告孙建平。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泉、崔国财。被告纪雨彤。法定代理人李美玉。被告李美玉。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智勤、王龙,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辛。法定代理人徐桂昌。委托代理人周家奎。被告徐桂昌。委托代理人徐同春。被告徐亚琴。被告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辉。委托代理人闫振振、宋小敬,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花芝与被告王伟、李刚、孙建平、纪雨彤、李美玉、徐辛、徐桂昌、徐亚琴、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岩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