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临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