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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临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