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554号原告:杨××,农民。被告:岳××,农民。原告杨××诉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还好,但近两年因为被告爱喝大酒,酒后打骂原告,还砸东西,有时还拿刀恐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子岳容震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岳容灏随原告生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岳××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有两个孩子,夫妻之间还有感情,被告喝酒事出有因,但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岳容震,××××年××月××日生育次子岳容灏。现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诉讼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页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恋爱后自主结合组成家庭,应当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如有矛盾也应尽力化解;而且即使双方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只要以积极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双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要求与被告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文凭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王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