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房清与徐香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房清,徐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黄房清,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金龙镇木金村。委托代理人黄晨东,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香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本院受理原告黄房清与被告徐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