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山东报关职业学校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山东报关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被执行人山东报关职业学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山东报关职业学校未履行缴纳水泥专项资金23916元及2391元滞纳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山东报关职业学校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