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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储玉甲、刘高洁等与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玉甲,刘高洁,刘节应,胡冬生,刘华强,何霁,储新苗,储江梅,储诚开,储雷鸣,孙向阳,任金芳,程国英,袁为伟,夏年列,程三琴,曹文忠,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储玉甲,男,汉族,1949年7月31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刘高洁,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刘节应,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胡冬生,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刘华强,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何霁,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新苗,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江梅,女,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诚开,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储雷鸣,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孙向阳,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任金芳,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程国英,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袁为伟,男,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夏年列,男,汉族,1958年6月13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程三琴,女,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曹文忠,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系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储玉甲、刘高洁、刘节应、胡冬生、刘华强、何霁、储新苗、储江梅、储诚开、储雷鸣、孙向阳、任金芳、程国英、袁为伟、夏年列、程三琴、曹文忠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劳人仲裁字(2014)第0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华 关注公众号“”